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聯茂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弘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銘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請求利息,若是,陳明利息起算日。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