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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喬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稚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與發票之買受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英屬維京群島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或「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2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