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05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喬凱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稚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屬維京群島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相對人名稱與發票之買受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英屬維京群島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或「英屬維京群島商台灣集購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