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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7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9781號

聲請人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廣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視界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釋明鄭克敦是否為相對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78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