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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056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056號

原告
張美存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琬菁
被告
金大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堂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緣被告於100年1月15日承租原告所有座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號土地上,建號為269,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臺北市○○區○○路○段00000號之房屋,雙方約定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查簽約當時,兩造口頭約定所租定之房屋不為公司登記,惟被告在支付租金達1年9個月後,突要求原告提供房屋稅單等以利辦理公司營業執照遷入,原告隨即備妥文件為被告均未派人領取,復且以須另覓它處設立登記為由,片面逕行由應繳付之租金扣除6千元之費用。核被告所短付之租金總計已90,000元,已達兩個月以上之總額,綜上所述原告遂於催告給付而未獲回應後,委由律師發函終止兩造契約。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及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將座落於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上,號為269,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路○段00000號之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被告應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元。

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5.第一、二、三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兩造間之租賃契約、民法第767條及不當得利請求權。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出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出書狀

三、本件爭點:缺少被告答辯書狀、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尚未繳納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05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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