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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0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080號

原告
游騰勝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告
李秋瑩
被告
呂孟平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告與被告李秋瑩於民國90年12月4日結婚,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兩女,詎被告呂孟平明知被告李秋瑩為有配偶之人,竟利用原告不在家之際,時常於原告家中與李秋瑩發生性關係,原告女兒也目睹其兩人發生性行為多次。而原告直至102年3月6日與李秋瑩離婚後,始知悉被告間之通姦行為。上述兩人之外遇行為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令其精神感受莫大痛苦,自屬情節重大,是以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兩人連帶賠償10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

㈡原告聲明:

1.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2人連帶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3項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缺少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被告答辯書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08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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