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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102號

返還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102號

原告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幼龍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珮瑾律師
被告
朝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朝城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城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馮俊堯律師

      吳俊緯律師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被告分別於100年5月20日亟101年7月31日簽定協議書及增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使座落於台北市內湖區西湖段一小段604、670-2、671-4、619-1、619-3、671-3、562地號等7筆土地所有權人全部與原告簽訂合建契約書及都更同意文件,方有收取報酬之權利;然嗣後被告無法達成系爭委任任務,而系爭協議書亦已於102年5月21日因期限屆至而失效。被告自應依約將先前收受之240萬元之報酬退還予原告,被告迄今遲未返還,亦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因而致原告受有損害,是以原告自得依民法不當得利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等語。

㈡原告聲明: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協議書、不當得利請求權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答辯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答辯書狀

三、本件爭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10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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