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102號
- 原告
- 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幼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珮瑾律師
- 被告
- 朝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朝城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城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馮俊堯律師
吳俊緯律師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被告分別於100年5月20日亟101年7月31日簽定協議書及增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使座落於台北市內湖區西湖段一小段604、670-2、671-4、619-1、619-3、671-3、562地號等7筆土地所有權人全部與原告簽訂合建契約書及都更同意文件,方有收取報酬之權利;然嗣後被告無法達成系爭委任任務,而系爭協議書亦已於102年5月21日因期限屆至而失效。被告自應依約將先前收受之240萬元之報酬退還予原告,被告迄今遲未返還,亦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因而致原告受有損害,是以原告自得依民法不當得利關係訴請被告返還等語。
㈡原告聲明:
1.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協議書、不當得利請求權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答辯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答辯書狀
三、本件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