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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180號

移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180號

原告
李彥宏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育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珮瑾律師
被告
張輝煌
被告
張雅蘭
被告
張豫婷
被告
張正隆
被告
孫張罕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被告張輝煌、張雅蘭、張正隆、張豫婷及孫張罕等五人公同共有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213地號及213-1三筆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3941/0000000(下稱系爭土地),查前四人將系爭土地出賣予原告,而孫張罕則將其出賣予訴外人李彥穎,惟嗣後李彥穎將其對孫張罕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讓與原告,故得以視同原告已與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訂立買賣契約書,該買賣契約書對全體共有人均生效。是以原告即依據前述買賣契約書給付全部買賣價金,詎料被告等人竟未移轉過戶系爭土地予原告,為此爰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

㈡原告聲明:

1.被告張輝煌、張雅蘭、張豫婷、張正隆及孫張罕等五人應共同將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213地號及213-1地號之公同共有土地之權利範圍均為3941/0000000(面積及權利範圍如附表),移轉登記予原告。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買賣契約書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

三、本件爭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18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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