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180號
- 原告
- 李彥宏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珮瑾律師
- 被告
- 張輝煌
- 被告
- 張雅蘭
- 被告
- 張豫婷
- 被告
- 張正隆
- 被告
- 孫張罕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被告張輝煌、張雅蘭、張正隆、張豫婷及孫張罕等五人公同共有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213地號及213-1三筆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3941/0000000(下稱系爭土地),查前四人將系爭土地出賣予原告,而孫張罕則將其出賣予訴外人李彥穎,惟嗣後李彥穎將其對孫張罕之買賣契約之債權讓與原告,故得以視同原告已與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訂立買賣契約書,該買賣契約書對全體共有人均生效。是以原告即依據前述買賣契約書給付全部買賣價金,詎料被告等人竟未移轉過戶系爭土地予原告,為此爰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
㈡原告聲明:
1.被告張輝煌、張雅蘭、張豫婷、張正隆及孫張罕等五人應共同將台北市○○區○○路○○段000地號、213地號及213-1地號之公同共有土地之權利範圍均為3941/0000000(面積及權利範圍如附表),移轉登記予原告。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買賣契約書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
三、本件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