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2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256號
- 原告
- 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麒鵠
- 訴訟代理人
- 唐月妙律師
- 被告
-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佳萱
- 訴訟代理人
- 馬翠吟律師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被告因承攬訴外人台塑河靜鋼鐵興業責任有限公司(下稱業主)主辦之「台塑河靜鋼鐵專案港口灰塘東海提Ⅰ工程」,將本工程之海上勞務工程(下稱象爭工程)由原告承攪。詎料原告於配合被告102年4、5月向業主辦理各該月估驗估價後,被告竟拒絕依約給付估驗工程款,經原告多次請求,被告仍拒絕給付之。被告於102年6月20日辦理完成第5期工程數量估驗及計價,總計原告以被告名義會同進行估驗之金額總計為8,883,027元,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90%即7,994,724元,爰起訴請求之。另因可歸責於被告事由致原告受有襯墊加工人員等費用損失,原告保留待計算後再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94,724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承攬契約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原告沉箱基礎堤心石採拋工項內之整平工作,自102年4月9日始開始進行,但迄今尚未完成任何一座沉箱基礎整平及後續沉箱定位,造成整體工程進度重落後,原告顯具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再者,原告無法證明其已完成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對待給付,包括依業主核可計畫進行施工及按階段報請查驗等置辯。
㈡被告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爭點:
1.原告是否已依約給付契約所定之義務,又舉證足夠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