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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2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256號

原告
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鵠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律師
被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萱
訴訟代理人
馬翠吟律師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被告因承攬訴外人台塑河靜鋼鐵興業責任有限公司(下稱業主)主辦之「台塑河靜鋼鐵專案港口灰塘東海提Ⅰ工程」,將本工程之海上勞務工程(下稱象爭工程)由原告承攪。詎料原告於配合被告102年4、5月向業主辦理各該月估驗估價後,被告竟拒絕依約給付估驗工程款,經原告多次請求,被告仍拒絕給付之。被告於102年6月20日辦理完成第5期工程數量估驗及計價,總計原告以被告名義會同進行估驗之金額總計為8,883,027元,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90%即7,994,724元,爰起訴請求之。另因可歸責於被告事由致原告受有襯墊加工人員等費用損失,原告保留待計算後再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94,724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承攬契約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原告沉箱基礎堤心石採拋工項內之整平工作,自102年4月9日始開始進行,但迄今尚未完成任何一座沉箱基礎整平及後續沉箱定位,造成整體工程進度重落後,原告顯具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再者,原告無法證明其已完成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對待給付,包括依業主核可計畫進行施工及按階段報請查驗等置辯。

㈡被告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爭點:

1.原告是否已依約給付契約所定之義務,又舉證足夠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25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