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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5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539號

原告
李兆文
被告
翁致詮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被告自99年起至100年11月1日止,向原告佯稱投資買賣藝術品及法國紅酒商品基金投資報酬率甚佳,並交付投資交易協議書,甚將預估投資報酬簽發遠期支票交付原告,至原告陷於錯誤,進而交付現金或匯款予被告。詎被告並未做任何投資,僅支付利息,餘款則歸被告所有,而後其所交付之支票未獲兌現,被告亦避不見面,原告始知受騙。被告上揭行為涉嫌詐欺,案經本院刑事庭102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之行為,致使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2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侵權行為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53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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