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539號
- 原告
- 李兆文
- 被告
- 翁致詮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被告自99年起至100年11月1日止,向原告佯稱投資買賣藝術品及法國紅酒商品基金投資報酬率甚佳,並交付投資交易協議書,甚將預估投資報酬簽發遠期支票交付原告,至原告陷於錯誤,進而交付現金或匯款予被告。詎被告並未做任何投資,僅支付利息,餘款則歸被告所有,而後其所交付之支票未獲兌現,被告亦避不見面,原告始知受騙。被告上揭行為涉嫌詐欺,案經本院刑事庭102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之行為,致使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2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侵權行為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