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75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750號

原告
俐緻產後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黃碧芬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告
李佩娟
被告
鄭朝營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被告李佩娟與其子鄭羽程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入住原告俐緻產後護理之家,後鄭羽程因不明原因送往醫院急救,相關爭議現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詎被告李佩娟及鄭朝營逕將刑事偵查用之錄影紀錄,於網路中公開散布,後又於102年8月31日將上開網站連結張貼於Babyhome網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嚴重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甚鉅。另被告二人更陸續於網路及平面媒體上散布「護理人員交班過程中…非但沒安撫的動作卻拿起被子將嬰兒頭部整個蓋住…」、「寶寶掙扎不安地踢動,護理人員竟完全不理會。」等不實及聳動之文字,而這些文字足使人誤會原告相關人員對待嬰兒方式可惡至極,已嚴重毀損原告之名譽及信譽。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之2、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訴訟等語。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李佩娟、鄭朝營應連帶給付原告俐緻產後護理之家新台幣3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李佩娟、鄭朝營應於中國時報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

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侵權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

㈠起訴狀繕本似未合法送達予被告

㈡尚缺原告公司登記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750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