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750號
- 原告
- 俐緻產後護理之家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雅雲律師
- 被告
- 李佩娟
- 被告
- 鄭朝營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被告李佩娟與其子鄭羽程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入住原告俐緻產後護理之家,後鄭羽程因不明原因送往醫院急救,相關爭議現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詎被告李佩娟及鄭朝營逕將刑事偵查用之錄影紀錄,於網路中公開散布,後又於102年8月31日將上開網站連結張貼於Babyhome網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規定,嚴重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甚鉅。另被告二人更陸續於網路及平面媒體上散布「護理人員交班過程中…非但沒安撫的動作卻拿起被子將嬰兒頭部整個蓋住…」、「寶寶掙扎不安地踢動,護理人員竟完全不理會。」等不實及聳動之文字,而這些文字足使人誤會原告相關人員對待嬰兒方式可惡至極,已嚴重毀損原告之名譽及信譽。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8條之2、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訴訟等語。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李佩娟、鄭朝營應連帶給付原告俐緻產後護理之家新台幣300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李佩娟、鄭朝營應於中國時報刊登如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
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侵權行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
㈠起訴狀繕本似未合法送達予被告
㈡尚缺原告公司登記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