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19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1906號
- 原告
- 張陳美麗
- 原告
- 張志偉
- 原告
- 張雲清
- 原告
- 張雲涵
- 原告
- 張雅絜
- 原告
- 前列張陳美麗、張志偉、張雲清、張雲涵、張雅絜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睿文律師
- 被告
- 施克誠 住臺北市仁愛路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告主張渠等為第三人張太平之繼承人,被告為第三人施雪吟之繼承人,張太平與施雪吟生前為長年婚外男女朋友,張太平80年至81年間投資小型建案,取得台北市仁愛路之房地,並借名登記於施雪吟名下。而後雙方達成協議,由張太平代理施雪吟出售上開房地,並將價金中一部分為施雪吟清償債務,後剩餘金額全部匯入張太平帳戶,上情並委由律師到場見證而做成同意書。張太平嗣於101年4月21日以上開方式完成系爭房地之買賣。詎料被告委由律師發函詐欺仲介公司,主張系爭同意書係施雪吟於無意識狀態下所簽署而無效,房地價金仍應歸所有權人施雪吟之繼承人所有,致仲介公司將結餘款609萬4242元匯入被告帳戶。施雪吟與張太平間之借名登記關係,應於施雪吟於101年5月2日死亡時即為終止,則施雪吟之繼承人即被告應負有將借名登記物返還予張太平之義務。既張太平已死亡,原告自得繼承張太平之債權,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買賣之價金。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返還原告新台幣609萬4,242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借名登記法律關係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原告請求返還系爭房地買賣價金之請求權基礎似不夠明確,究為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或民法第179條、第5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