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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8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893號

原告
楊秀英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潘玥竹律師
被告
宇維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黃玉蘭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告於100年9月23日與被告簽訂「骰寶遊戲內容委託 製作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原告負責設計遊戲方式、內容及功能,被告則將原告之構想寫成實際可運作之軟體,並負責功能測試除錯。詎料被告竟嚴重遲誤交付「後段管理界面及整體完工」之第三階段工作,除嚴重違反系爭契約外,亦耽誤原告擬於101年初將「骰寶遊戲」上線營運之目的,是依民法第502 條第2項規定,以訴狀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報酬及賠償其損害。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以現金或等值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民法第502條第2項、系爭承攬契約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缺少被告答辯書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89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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