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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992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心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補字第992號

原告
施美蓁
原告
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瀅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告
張力元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告
高慶松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

㈠原因事實:原告即「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大漢秋風公司)於102年1月28日與被告張力元之受託人高慶松簽署「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受託就被告張力元所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建物及其基地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55/10000(下稱系爭不動產)代為仲介銷售,被告張力元所委託之價格為1870 萬元,即被告願實拿買賣價金1800萬元,另70萬元為原告大漢秋風之居間服務報酬。而後原告大漢秋風於102年4月17日覓得買方即原告施美蓁,並以黃濬騰之名義簽署了「不動產買賣斡旋契約書」,願意以1838萬元購買系爭不動產。原告大漢秋風為促成此交易亦願意將居間服務報酬降至38萬元。查被告張力元於收到上述資訊後欣然應允於102年4月26日簽訂契約,嗣後更於102年4月21日收受原告施美蓁之30萬元斡旋金支票,依據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及買賣斡旋契約書第6條第1項之約定,衡諸上情買賣雙方即已成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且上述之30萬元斡旋金即轉為訂金。詎料被告後竟藉故推託,拒絕出面與原告施美蓁簽約及踐行後續之履約行為,原告等爰依委託銷售契約對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負擔違約責任並給付服務報酬。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施美蓁新台幣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大漢秋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新台幣3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兩造間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任何書狀

三、本件爭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官助理 陳昭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心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補字第99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報酬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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