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09號
- 聲請人
-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回復原狀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3 款規定繳納聲請回復原狀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回復原狀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聲請回復原狀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509 號裁定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2月27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 月3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迄未依期補正,其聲請回復原狀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