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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

原告
全興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滄
訴訟代理人
商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玖仟肆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0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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