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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91號

返還停車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1號

原告
能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烱熙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致佑律師
複代理人
受告知人 林我宏
複代理人
蕭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告
幸松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鶯鶯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食祿軒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慶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六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9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停車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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