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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

返還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

上訴人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莊世忠、黃文桂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返還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2項、第3項係分別請求「被上訴人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莊世忠及黃文桂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佰壹拾柒萬零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10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喜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玖佰零壹元及自10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67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給付款項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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