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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告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東扶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繳納調解費用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然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計算式:美金253,689.18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2 年1 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9.152=新臺幣7,395,54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裁判費叁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壹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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