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8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81號

聲請人
譜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代理人
洪曉青 臺北市內湖區星雲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8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譜光儀器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2年4月30日│39,200元 │JM0000000 ││ │司 謝宏亮 │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8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