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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0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邱蓮華黃媚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04號

聲請人
萬旭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烈
代理人
曾巧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00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誠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2年4月25日 │43,694元 │WA0000000 │ ││ │司 陳信成 │崙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黃媚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0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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