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
- 聲請人
- 統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子亮
- 訴訟代理人
- 張素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70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001 │統富開發建設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10月3日│3,000,000元 │DB0000000 ││ │限公司 黃子亮 │館前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