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鴻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陸利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世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