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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力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濟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新願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視界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