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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和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21164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10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44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21164、0000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