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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17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517號

聲請人
邱韓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邱進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於103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邱進山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進山之遺產負擔。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17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