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
- 聲請人
-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孟茹律師
(即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6095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擔保金新臺幣235萬元,並以鈞院98年度存字第35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確定,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且聲請人依法應賠償相對人之款項,業經辦理清償提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10號、98年度存字第3548號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聲請返還為相對人所提存之上開提存事件之擔保金,業經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10號民事裁定准許返還,且該民事裁定業經送達相對人,是聲請人即得依上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