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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5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51號

聲請人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興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余煉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095號民事裁定,為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下同)235萬元,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354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度抗字第1810號裁定廢棄確定,相對人以上開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遭撤銷,致相對人受有損害,而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暨歷審卷宗),聲請人依本院上開判決應賠償相對人之款項,業為相對人為清償提存(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733號),聲請人曾據上情,向本院聲請准許返還提存物裁定,並經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51號裁定准予返還,惟相對人認聲請人所為之清償提存,尚不足1萬6,733元,其債權未獲滿足,因而就上開准予返還提存物裁定提出異議,並以確定判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並扣得本院98年存字第3548號擔保提存事件之提存物其中5萬元及其利息,是相對人認為其債權未獲滿足之部分,已因強制執行而受完全之清償,是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查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8年度存字第3548號提存書所提存之擔保金,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聲字第1651號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受理,並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以裁定准許其聲請。相對人不服,對之提出異議,經本院於103年1月2日以103年度事聲字第6號受理,現尚由本院審理中,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上開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尚未確定,且核上開事件之聲請與本件聲請理由亦無二致,有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51號裁定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上開異議事件確定前即重覆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且無實益,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上開抗告事件確定後,如有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必要,自得另向本院再具狀聲請,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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