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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人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上訴人
即參加人
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enise Robin-Rutherford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5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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