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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

原告
謝蕙苓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被告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子寬
被告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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