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東山珊瑚寶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樑鑑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黃玉賢
- 即被告
- 呂蕙如
- 即被告
- 呂黌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呂華娟
王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9月1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即:共50萬股×每股10元),有卷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