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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蘇嘉豐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原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伯韜
訴訟代理人
周怡庚
訴訟代理人
朱宗媛
被告
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海威
法定代理人
周秀明
被告
陳書怡

      何海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30日上午10時42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