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 原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伯韜
- 訴訟代理人
- 周怡庚
- 訴訟代理人
- 朱宗媛
- 被告
- 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海威
- 法定代理人
- 周秀明
- 被告
- 陳書怡
何海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30日上午10時42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