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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61號

聲請人
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麟
代理人
黃蘭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5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9 月10日、103 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661號│├──┬───┬────────┬───────┬──────┬─────┬──────┤│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3,577元 │103年7月5日 │HD0000000 │4個月 ││ │ │分行 │ │ │ │ │├──┼───┼────────┼───────┼──────┼─────┼──────┤│002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9,779元 │103年5月5日 │HD0000000 │3個月 ││ │ │分行 │ │ │ │ │├──┼───┼────────┼───────┼──────┼─────┼──────┤│003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9,779元 │103年7月5日 │HD0000000 │4個月 ││ │ │分行 │ │ │ │ │├──┼───┼────────┼───────┼──────┼─────┼──────┤│004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0,775元 │103年5月5日 │HD0000000 │3個月 ││ │ │分行 │ │ │ │ │├──┼───┼────────┼───────┼──────┼─────┼──────┤│005 │吳森基│華南商業銀行信維│20,775元 │103年7月5日 │HD0000000 │4個月 ││ │ │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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