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 聲請人
-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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