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聲請人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