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 聲請人
-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照
- 代理人
- 黃政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678 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臺灣土地銀行仁│臺灣土地銀│102年12月26日 │558,000元 │PQ0000000 ││ │愛分行 吳豪傑│行仁愛分行│ │ │ │├──┼───────┼─────┼───────┼─────────┼─────┤│002 │臺灣土地銀行仁│臺灣土地銀│101年12月18日 │1,140,000元 │PQ0000000 ││ │愛分行 吳豪傑│行仁愛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