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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6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69號

聲請人
米蘭營銷策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琦琦
訴訟代理人
陳潔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臺灣土地銀行│103年3月31日│200,000元 │WYA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李俊賢│松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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