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75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75號

聲請人
楊勝帆即拓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對人
拓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拓樸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拓墣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7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