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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惠法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皇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晏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及美金玖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陸角捌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9號│├──┬────────────┬───────┤│編號│金 額 │利息起算日│├──┼────────────┼───────┤│001 │5,250元 (新台幣)│103年7月1日  │├──┼────────────┼───────┤│002 │10,998.04元 (美金)│103年7月1日  │├──┼────────────┼───────┤│003 │19,338.94元(美金) │103年8月1日  │├──┼────────────┼───────┤│004 │26,230.08元 (美金)│103年9月1日  │├──┼────────────┼───────┤│005 │42,261.62元 (美金)│103年10月1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4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