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2號
- 聲請人
- 福田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7021904 ),與聲請狀附表欄支票號碼(TPA7021904)不同,請陳明正確之號碼。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2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號碼(7021904 ),與聲請狀附表欄支票號碼(TPA7021904)不同,請陳明正確之號碼。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