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加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3 年度建字第6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陸萬柒仟伍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肆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