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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朱漢寶徐淑芬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5號承審法官,經聲請人聲請迴避且對之提起訴訟,惟渠等仍未自行迴避,並參與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469條第1項第2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2款、第33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於程序終結前為之,始屬適法。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685號以聲請人不符聲請法官迴避要件為由,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駁回其聲請而終結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依卷附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所示,聲請人係遲於102年12月26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已在程序終結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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