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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徐淑芬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34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07號承審法官,經聲請人聲請迴避,仍未自行迴避,且枉法裁判,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故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於程序終結前為之,始屬適法。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607號事件,以聲請人不符聲請法官迴避要件為由,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而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裁定卷宗核閱屬實,而依卷附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所示,聲請人係遲於103年8月4日始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已在程序終結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3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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