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進東
- 即原告
- 洪平洲
- 即原告
- 丁朝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中華民國拳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武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員大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上訴。前開裁定已於105 年1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洪平洲、丁朝明,並於 105年1 月7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李進東,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等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2紙、答詢表1 紙存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其等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