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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佑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聲請人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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