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 聲請人
- 東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1678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