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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83號

聲請人
裕豐龍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輝燦
代理人
歐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783 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馬達交通工程器材有│永豐商業銀行永春分│102年11月5日 │42,902元 │AG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83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票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