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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海之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玉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主張返還貨款,未約定利率,依上開規定,應適用法定年息5%計算利息,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550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