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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2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68號

聲請人
許金葉
相對人
永達欣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吳淑萍
相對人
相對人
楊惠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4268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001 │103年1月14日          │550,000元             │103年3月15日          │103年3月15日          │CH447750          │              │
├──┼───────────┼───────────┼───────────┼───────────┼─────────┼───────┤
│002 │102年5月5日           │600,000元             │102年7月5日           │102年7月5日           │WG0000000         │              │
├──┼───────────┼───────────┼───────────┼───────────┼─────────┼───────┤
│003 │102年7月18日          │5,000,000元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WG0000000         │              │
├──┼───────────┼───────────┼───────────┼───────────┼─────────┼───────┤
│004 │102年7月22日          │3,136,832元           │102年9月22日          │102年9月22日          │CH447746          │              │
├──┼───────────┼───────────┼───────────┼───────────┼─────────┼───────┤
│005 │102年7月18日          │1,700,000元           │102年9月20日          │102年9月20日          │CH447745          │              │
├──┼───────────┼───────────┼───────────┼───────────┼─────────┼───────┤
│006 │102年8月1日           │100,000元             │102年8月31日          │102年8月31日          │CH447747          │              │
├──┼───────────┼───────────┼───────────┼───────────┼─────────┼───────┤
│007 │102年9月2日           │100,000元             │102年11月2日          │102年11月2日          │CH447748          │              │
├──┼───────────┼───────────┼───────────┼───────────┼─────────┼───────┤
│008 │102年10月25日         │3,620,000元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CH447749          │              │
├──┼───────────┼───────────┼───────────┼───────────┼─────────┼───────┤
│009 │102年1月15日          │1,400,000元           │103年3月15日          │103年3月15日          │CH4477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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