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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

聲請人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孟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葉孟恆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