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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

聲請人
新世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榮
相對人
葉孟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葉孟恆」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葉孟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29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