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張順和
- 相對人
- 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仟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叁仟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