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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53號

解散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53號

聲請人
張順和
相對人
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井廣告工程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壹仟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叁仟元,尚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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