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宋幸玫
- 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心儀律師
- 被告
-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瑞凱(Guy Robert Strapp)
- 訴訟代理人
-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黃雍晶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