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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給付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告
宋幸玫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
被告
瀚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瑞凱(Guy Robert Strapp)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黃雍晶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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